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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本帖最後由 yoshin800 於 2017-12-15 12:45 PM 編輯
刑法
民國100年11月30日
第271條 殺人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273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。
從事業務之人,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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